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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通告

      发表日期: 2022-11-28 作者:
      来源: 魅力沙坡头客户端

     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维护社会秩序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:

     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,根据情节轻重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由相关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妨碍疫情管控措施的行为

      1.来自境外、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,或者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,不按要求主动报告,瞒报谎报病情、就诊史、旅居史、接触史、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,拒绝接受检疫排查、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等措施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;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2.新冠肺炎确诊患者、疑似患者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、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,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3.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,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4.在交通卡口、村居社区、医院商超、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公共场所,拒不配合防疫人员实施扫码测温、询问登记、身份核查、车辆检查、强制隔离、医学观察、隔离管控等措施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;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5.以暴力、威胁等方法阻碍医护、人民警察、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;对造成严重后果,构成犯罪的,分别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,以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6.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未经批准举办各类文艺演出、展览展销、赛事、庙会、灯会、团拜会、茶话会、联欢会、年会等聚集活动,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未经批准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;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,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7.违反疫情期间管控相关规定,不听劝阻、强行通行,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;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8.伪造、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依法予以处罚;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,以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

      9.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媒体上传播,造谣滋事、起哄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罚;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,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10.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,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,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11.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,餐馆、影院、KTV、网吧等经营场所擅自开放、营业或变相经营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;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

      12.违反有关市场经营、价格管理等规定,疫情防控期间,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的,或者假借防控疫情名义,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四)项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13.生产、销售伪劣的防治、防护产品、物资,或者生产、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、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条、第一百四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,分别以“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”“生产销售假药罪”“生产销售劣药罪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14.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严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,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,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。



    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

    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

     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

      2022年11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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